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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6號

上訴人
先馳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肆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