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清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亮婷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裕
- 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1年6月8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一事,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本院前於同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起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