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1年6月8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一事,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本院前於同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起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