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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2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塘城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20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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