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薛素珍即德豐五金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輝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