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
- 上訴人
- 林家煜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斐雯、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