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20號
- 上訴人
- 趙慶華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娟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820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北簡字第8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娟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820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