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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2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趙慶華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娟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820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2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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