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 原告
- 萬南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