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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謝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

原告
萬南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