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31號原 告 彭康隆即一票票藝術. 法定代理人 彭康隆 訴訟代理人 詹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知堂商行、陳超文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應提出四知堂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四知堂商行係獨資,應補正負責人,並列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 三、請原告提出被告陳超文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