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丁肇文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婉菁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丁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臺北市○○區○○街12號3 樓房屋(下稱3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臺北市○○區○○街12號2 樓房屋(下稱2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於該棟建物外牆擅自加裝監視器,又將其2 樓房屋陽台房屋外推致影響建物結構安全,依民法第767 條、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監視器拆除、將2 樓房屋回復原狀等語;被告則提起反訴,主張原告將其3 樓房屋外牆拆除、改變室內結構,致被告2 樓房屋漏水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漏水損害、將3 樓房屋回復原狀等語。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標的已有不同,顯非由同一法律關係所生,且本訴與反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又分別發生於2 樓房屋及3 樓房屋,兩者審判資料、攻擊防禦方法均無共通性及牽連性,則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訴中提出之反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26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