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485號
- 原告
- 丁璋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茹及游勝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壹萬叁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占用面積為86平方公尺(占用26坪,1 坪等於3.3058平方公 尺,263.3058=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100 年度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2,000 元,權利範圍4 分之 1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913,000 元(計算式:86平方公 尺182,000 元1/4 =3,9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