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6號
- 上訴人
- 即主參加人
- 張派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