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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787號

給付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87號

上訴人
林厥榕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78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修繕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