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6號
- 上訴人
- 先馳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肆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