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 原告
-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蓉
- 訴訟代理人
- 游惠堂
- 被告
-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孝慶
- 訴訟代理人
- 藍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