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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訴訟代理人
游惠堂
被告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訴訟代理人
藍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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