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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紀文惠
  •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周孝慶

  • 原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原   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訴訟代理人 游惠堂 被   告 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孝慶 訴訟代理人 藍偉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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