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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0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藍陳月來
被告
許 欣 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街19巷 4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80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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