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804號
- 原告
- 藍陳月來
- 被告
- 許 欣 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街19巷 4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