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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58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582號

即被告
郭采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益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58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