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582號
- 即被告
- 郭采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益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