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74號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指定送達. 被 告 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圳 訴訟代理人 張慈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