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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

上訴人
楊喆茹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