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 原告
- 許雅惠
- 原告
- 洪兆宣
- 原告
- 張瑋珊
- 原告
- 陶若瑤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珍
- 被告
-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更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富博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容容 住臺北市○○區○○路4段235號12樓之3」、「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4段184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住新北市永和區○○○路○段2號28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擔任被告公司董事,嗣於101年6月27日辭任,有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則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等聲請更正本件判決,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