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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原告
許雅惠
原告
洪兆宣
原告
張瑋珊
原告
陶若瑤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珍
被告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博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容容 住臺北市○○區○○路4段235號12樓之3」、「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4段184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住新北市永和區○○○路○段2號28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擔任被告公司董事,嗣於101年6月27日辭任,有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則陳容容、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等聲請更正本件判決,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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