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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三七八號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廣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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