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三七八號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三七八號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