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孟錭
- 即被告
- 之2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