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