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 抗告人
-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