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憶琳
- 即被告
- 郭金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