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3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憶琳
即被告
郭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31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