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5號
- 原告
- 黃雅鈴
- 參加人
- 雅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采璇
- 訴訟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 被告
- 薛金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安律師
- 被告
-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祖業
- 訴訟代理人
- 陳玟慧
- 被告
- 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嘉豪為被告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為呂嘉豪,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