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2號
- 上訴人
- 梁正五
- 訴訟代理人
- 辛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清愿、陳益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聲明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