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即、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吳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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