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耀焜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