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闕梅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秀育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二三號請求返還溢領執行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