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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9號

上訴人
黃宏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堂、林王素英、林廷侯、林省吾、林松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3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4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