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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

原告
邱仁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幸卿即三億名店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 元,然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600,000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630 元後,原告仍應補繳91,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80,000元x12 月÷10%= 9,60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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