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098號
- 原告
- 邱仁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幸卿即三億名店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 元,然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600,000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630 元後,原告仍應補繳91,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80,000元x12 月÷10%= 9,600,000 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