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韓乃國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家銓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素柔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行之下應更正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