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唐麗琴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