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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上訴人
唐麗琴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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