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0號
- 原告
- 食祿軒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趙鍾勳
- 被告
- 劉朕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適用小額程序,原告為法人,而被告之住所地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