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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6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孟錭
即被告
之2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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