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 原告
-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見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芝蓉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葉世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