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原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葉世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