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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7號

原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葉世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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