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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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