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