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03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03號

上訴人
原告
吳月娥即龍華汽車商行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異議狀即上訴狀所列之台灣永安生命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被上訴

人為上海正義生命服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蔡宗樺;又本

件亦無繳納上訴費用,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叁佰

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補正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