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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原告
吳弘成
原告
吳淑芬
原告
吳敏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啓安律師
被告
翁蓮美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蓮美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在案,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併同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合計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前已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元,已逾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毋需再補繳。至溢收之裁判費部分,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至遲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返還,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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