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 原告
- 吳弘成
- 原告
- 吳淑芬
- 原告
- 吳敏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啓安律師
- 被告
- 翁蓮美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蓮美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在案,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併同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合計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前已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元,已逾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毋需再補繳。至溢收之裁判費部分,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至遲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返還,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