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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1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魏陳秀芳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加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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