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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上訴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吳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