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6號
- 上訴人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榮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穎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