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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6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6號

上訴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穎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