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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5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原告
王德隆
原告
李炎卿
原告
兼上列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麟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5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