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5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德隆
- 原告
- 李炎卿
- 原告
- 兼上列二人之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麟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