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經濟部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