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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原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錤益
訴訟代理人
劉姝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082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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