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88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曾麗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尚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