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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13號

恢復工作權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抗告人
邱德修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01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工作權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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