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

抗告人
黃永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