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嘉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立律師
- 被告
-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來春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彥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銘豫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頻律師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不明,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04 號、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然查本院前另以105 年度司字第31號裁定選任方鳴濤律師為原告之臨時管理人之案件業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非抗字第168 號裁定在卷可佐,足認方鳴濤律師為原告之臨時管理人,並考量如繼續停止訴訟程序,恐致本件難以終結,而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且原告前曾表示欲續行本件訴訟等情,認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