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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原告
傅載豪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