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 抗告人
- 邱德誠
-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龔沛婕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龔沛婕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